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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山南:推进氢氧产业试点,促进氢能全方位应用

关键词:氢氧产业氢能应用氢储能技术

时间:2024-11-06 10:13:04      来源:互联网

10月30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在官网发布了《西藏山南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氢氧产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10月30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在官网发布了《西藏山南市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氢氧产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措施》提到,有序推进交通领域应用。充分发挥氢燃料电池加氢用时短、续航里程长的优势,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特点,逐步推进氢能重型重卡应用,有序拓展氢能公交车(含农村县际班线客运)、出租车、市政车辆等市场应用,构建新能源车辆应用体系

探索研究发电领域应用,依托通信基站、数据中心、电网变电站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推动氢燃料电池在备用电源领域的市场应用。结合高海拔边境小康村建设等用电需求,开展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应用,为各类建筑供暖、供氧、供电、供热水。

积极开展储能项目,依托氢储能技术,探索培育“风光水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充分利用弃水弃光资源,减少能源浪费。

在工业领域,氢气用于矿泉水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富氢水等。在民生领域,聚焦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场景试点推行氢能供暖供氧工作

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氧项目和制氢加氢站。

原文如下:

山南市关于加快推进氢氧产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氢氧产业是通过电解水技术规模化生产高纯度氢气和氧气并加以利用的战略型新兴产业,推进氢氧能源在青藏高原的规模化应用,可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早日实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统筹规划氢氧产业布局。坚持需求导向,统筹我市氢氧产业发展综合条件和已有基础,布局建设氢氧产业试点,设立氢氧产业示范园,打造氢氧工程化应用基地,引进能力强、有活力、有技术的企业参与我市氢氧产业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

二、有序推进交通领域应用。充分发挥氢燃料电池加氢用时短、续航里程长的优势,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特点,逐步推进氢能重型重卡应用,有序拓展氢能公交车(含农村县际班线客运)、出租车、市政车辆等市场应用,构建新能源车辆应用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

三、探索研究发电领域应用。推动在小区、牧场、养殖场、园区等区域内开展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作,为用户提供电、热、冷、燃气综合性智慧能源服务。依托通信基站、数据中心、电网变电站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推动氢燃料电池在备用电源领域的市场应用。结合高海拔边境小康村建设等用电需求,开展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应用,为各类建筑供暖、供氧、供电、供热水。(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投资促进局、能源局,国网山南供电公司)

四、不断拓展多元试点建设。在医疗领域,依托制氧项目,为医院、急救车、护理中心等各类医疗场所提供符合医用条件的氧气。在工业领域,氢气可用于矿泉水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富氢水等。在民生领域,聚焦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场景试点推行氢能供暖供氧工作,提升干部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五、积极开展储能项目。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节能降碳专项和污染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谋划申报丰光丰水期相关储能项目。依托氢储能技术,探索培育“风光水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充分利用弃水弃光资源,减少能源浪费。(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

六、强化产业规范管理。一是在新质生产力联席会议机制下设氢氧产业发展专班,由市经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推动全市氢氧产业试点工作。二是在国家、自治区层面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前,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氧项目和制氢加氢站。加氢站(含制氢加氢一体站)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能源局、城市管理局)

七、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产业各环节安全风险意识。各县(区、市)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涉氢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设备用户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安全培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措施解释和推动实施。实施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政策发生调整或变化,将实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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