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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独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电价格按燃煤发电价60%结算

关键词:独立储能燃煤发电基准价新能源配储

时间:2024-09-11 10:41:21      来源:互联网

9月6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意见的公告》,为充分发挥独立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2—6 月、9—11 月,以下简称“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等工作在调试运用、补偿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9月6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意见的公告》,为充分发挥独立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2—6 月、9—11 月,以下简称“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等工作在调试运用、补偿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在调度运用方面,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状态转换。在消纳新能源、促进电力平衡时,按照“能调尽调、公平公正”原则调用独立新型储能;在控制断面输送功率时,根据功率控制目标,按照“安全优先、效率优先”原则调用断面内独立新型储能。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以下简称“紧急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直接调用新能源配建的新型储能。

补偿结算方面,独立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电电量价格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60%结算,放电电量价格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紧急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其被调用时段从公网下受电量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60%结算。

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

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损益从尖峰电价收入中分摊 40%后,由光伏、风电新能源业主(不含脱贫攻坚光伏、乡村振兴风电)及未实施调峰灵活性改造并验证的公用燃煤机组(不含设计运行寿命剩余 5 年及以内,以下简称“未改造燃煤机组”)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分摊,并在其上网电价收入中扣除。其中,未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分摊电量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10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4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20%计算;未改造燃煤机组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2.5%计算。

省能源局按月公示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并汇总反馈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 5 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网上国网公示上月独立新型储能、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和未改造燃煤机组调用情况,并于次季度第二月 25 日前公示上季度拟分摊充放电价差损益情况后完成资金清算。

监督管理方面,独立新型储能和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如发生因自身原因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等情形的,按《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考核;无故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其充电电量或下网电量价格按照对应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电价结算。

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充电电量或下网电量是放电电量 1.2 倍及以上的,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其充电电量或下网电量价格执行对应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电价。

关于公开征求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独立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当前已进入用电非高峰时期,为促使《工作通知》尽快落地执行,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安徽省能源局电力生产调度处电子邮箱:dianlichu2010@163.com,并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9月6日

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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