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河南郑州航空港发展和统计局公开征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文件指出,针对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累计最高6000万元资助。
”9月14日,河南郑州航空港发展和统计局公开征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文件指出,针对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累计最高6000万元资助。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累计最高3000万元资助。
原文如下:
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航空港区锂电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航空港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按管委会工作安排,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办)起草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征集时间为7天,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结束。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kgqxnyzb@163.com;
2.通讯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舜英路兴瑞汇金国际1号楼1006室(邮政编码451162);
3.电话:0371-67129237。
反馈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办)
2024年9月14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推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锂电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航空港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结合航空港区发展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支持范围)
本措施重点支持领域:锂离子储能电池、动力电池、固态及半固态电池等技术方向的新型锂电池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 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 MOSFET、数字信号处理 DSP 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 储能系统集成(ESS)、关联系统集成(含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
政策资金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统计关系均在航空港区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检测认证平台等机构。
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与航空港区签订入区协议,符合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及航空港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航空港区的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符合航空港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布局、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规定要求。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搭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批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三年内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获批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
(二)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对区内企业及研发机构在关键零部件及中高端装备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填补国内空白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最高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本地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给予补贴(技术吸纳类补助),按照实际成交额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本地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给予1:1 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累计最高3000万元资助。
针对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累计最高6000万元资助。
针对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累计最高3000万元资助。
(五)支持保障产业空间。鼓励高标准建设“锂电新能源产业制造园区”,推动锂电新能源产业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2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产权主体或改造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对入驻“锂电新能源产业制造园区”的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可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支持打造“锂电新能源产业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锂电新能源产业专业楼宇”的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最高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六)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产品海外市场认证,对锂电新能源产业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250 万元资助。
支持锂电新能源产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 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七)支持建立行业标准体系。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锂电新能源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八)支持推动循环梯次利用。鼓励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升回收处理工艺、完善流程,形成退役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电池组拆包、模块测试筛选、电池再组装利用、锂钴镍锰等材料回收的综合利用全链条产业体系,健全锂电产业全生命周期资源综合管理,打造锂电池循环产业链。
(九)支持固态电池产业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固态电池产业发展,支持建立固态电池产业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突破固态电池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固态电池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固态电池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发展固态电池产业的市场主体及机构按上述政策进行支持和奖补。
(十)支持产业基金参与项目建设。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巨头在航空港区投资锂电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市场化原则开展项目合作,由产业基金给予支持。产业基金以“参股不控股”为投资原则,参股行为不改变原较大股东的控股权。经航空港区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航空港区产业基金参股的企业,在参股投资满1年后,可提出回购相应股权,回购方式由双方在参股投资协议中明确。具体合作事项按照政府产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双方协议执行。
三、附则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航空港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与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场地使用补贴的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场地使用补贴。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奖励或补助的,责令其退回全部奖励或补助所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措施有效期暂定两年。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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